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誠斌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41,25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813141+57039+112837+000000 0+247309+489243+9878+911+3951=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224,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