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32,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2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