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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上訴人
李玉鵬
上訴人
李鍾蘭芳
上訴人
李玉龍
上訴人
李意蓮
上訴人
李玉珍
上訴人
李玉崑
上訴人
李玉珠
上訴人
達許淑貞
上訴人
達興民
上訴人
王統正
上訴人
索承孝
上訴人
陳志強
上訴人
繆淑華
上列1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宜靜

上列上訴人13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13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735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1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不爭執之本院108年1月31日補費裁定記載,分別核定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後述(請分6筆繳納,以利核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1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上訴人李玉鵬、李鍾蘭芳、李玉龍、李意蓮、李玉珍、李玉崑、李玉珠等7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87,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7人繳納。

二、上訴人達許淑貞、達興民等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6,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

三、上訴人王統正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7,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四、上訴人索承孝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8,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五、上訴人陳志強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3,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六、上訴人繆淑華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48,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