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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游啟偉
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485,415元(包括非財產損害110,000元、受讓債權128萬元及訴訟費32,697元、公證費3,000元、受讓債權23,835,240元、遲延給付之貶值損害2,224,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86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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