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 上訴人
- 李仕雄
- 送達代收人
- 楊振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09,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