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李仕雄 送達代收人 楊振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09,5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0,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