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5號聲 請 人 余啟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95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2ND2112406-3、82ND2112407-9│2 │2000│ │ ├──┼───────────────┼──────────────┼───┼────┼───┤ │0002│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2NX8208143-8 │1 │28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