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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

聲請人
陳秋田
相對人
賴培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六年度存字第二一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中簡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提供新臺幣 1,1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185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2185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