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21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坤錫、陳俊如及許碧紅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應各給付被上訴人李坤錫新臺幣(下同)23,923元、陳俊如310,291元、許碧紅21,013元,共計355,227元,表示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55,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