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再審相對人 劉惠娟法官
再審相對人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鄭卉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成之一零八年度聲再字第一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送達代收人「黃亭瑋」、「黃戴慶」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送達代收人「黃亭瑋」、「黃戴慶」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更正刪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