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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請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相對人
許嘉隆
訴訟代理人
賴建仲
複代理人
陳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89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896號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行言詞辯論期日,因聲請人當日未到庭,為期明瞭當日開庭過程,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至3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8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載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