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6號
- 原告
- 郭新政
- 訴訟代理人
- 陳恒寬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雪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融律師
- 被告
- 蕓賞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聖齋
- 被告
- 嚴嘉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帝範律師
許仲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及108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中,關於被告蕓賞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勝齋」記載,均應更正為「馬聖齋」。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時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