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6號

原告
郭新政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被告
蕓賞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聖齋
被告
嚴嘉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許仲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及108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中,關於被告蕓賞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勝齋」記載,均應更正為「馬聖齋」。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時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