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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2號

原告
同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陵遠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一審之裁判費,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二、依原告起訴狀訴表明之原因事實,原告主張被告鍾信麟因過失引起火災而延燒原告所承租之建築物,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163,900 元之損害等語,是以此初步認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3,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

三、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須敘明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並補繳裁判費12,583元,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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