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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號

給付代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岐儒間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参萬参仟肆佰貳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9,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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