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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

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清洲林宗成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東霖
被上訴人
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伯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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