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6號
- 上訴人
- 蕭喻方即蕭芳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坤成、陳滋美、林秀香及盧煇焜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9日108年度訴字第1386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