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7號
- 原告
- 張鎮麟
- 訴訟代理人
- 許錫津律師
- 被告
- 劉秋幸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暘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同年5 月12日具狀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理由略以: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案件之承辦法官勸諭和解後,兩造就和解方案已有初步共識,祈能於該和解方案一併解決本件訴訟等語。原告亦於110 年5 月20日具狀表示: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調解程序,調解範圍確係包含本件訴訟,且已就金額部分達成一致,僅就履行之具體事項及執行細節尚待釐清等語,本院基於尊重兩造程序選擇權之立場,並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