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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清洲林金灶董庭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7號

原告
張鎮麟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被告
劉秋幸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同年5 月12日具狀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理由略以: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案件之承辦法官勸諭和解後,兩造就和解方案已有初步共識,祈能於該和解方案一併解決本件訴訟等語。原告亦於110 年5 月20日具狀表示: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調解程序,調解範圍確係包含本件訴訟,且已就金額部分達成一致,僅就履行之具體事項及執行細節尚待釐清等語,本院基於尊重兩造程序選擇權之立場,並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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