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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王銘唐敏寶高英賓

上訴人
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被上訴人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鄧敏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本院111年1月18日所為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新臺幣988萬9,44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966萬0,365元」。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五項關於「新臺幣329萬6,500元」、「新臺幣988萬9,447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臺幣322萬0,200元」

、「新臺幣966萬0,36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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