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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8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宗賢熊祥雲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美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何朝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8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3,700元(計算式:附圖A、A1、C、C1、C2、D面積總計199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6,300元/平方公尺=3,24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8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