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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63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亦賢
即原告
梁家瑋
即原告
梁巧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段伴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6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停車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