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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號

原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優利
原告
被告
陳韋助

      陳曾玉花

      陳詩緯

      陳宥

      陳映如

      錢訓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等人間就坐落南投縣名為「劍橋圖書館」及「上上謙綠景花園別墅」建案之合夥關係不存在,另同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所有。查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被告等人之住所,均在南投縣,另原告所訴請移轉登記之土地,亦均坐落於南投縣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以原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台中市為由,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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