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淑慧
- 即原告
- 詹玉珍
- 即原告
- 詹芝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釗愷
詹福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確認被上訴人詹福平與詹釗愷於民國85年間就廖信麗生前所持有恒明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之轉讓法律關係不存在。(二)被上訴人詹昭愷應將上開股份返還予上訴人詹淑慧、詹玉珍、詹琬琛、詹芝容及被上訴人詹福平公同共有,並協同上訴人詹淑慧、詹玉珍、詹琬琛、詹芝容及被上訴人詹福平向恒明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權回復登記股東名義為上訴人詹淑慧、詹玉珍、詹琬琛、詹芝容及被上訴人詹福平公同共有。核上訴聲明第1、2項利益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廖信麗生前所持有恒明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之價值計算,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