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吳銹貞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8日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31200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 元。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然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前開說明,裁定限期命上訴人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