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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吳銹貞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8日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31200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 元。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然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前開說明,裁定限期命上訴人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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