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紀璟琳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文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詳上訴人之109年1月8日民事聲請上訴狀、109年1 月24日民事補正狀㈠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