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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紀璟琳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文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詳上訴人之109年1月8日民事聲請上訴狀、109年1 月24日民事補正狀㈠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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