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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 原告
    耿居仁劉怡欣耿子元周方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耿居仁 劉怡欣 耿子元 周方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明陽、楊淑慧、謝佩珊、謝孟修、許樹發、易淑惠、超鋒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尤榮進、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金字第44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5萬6000元【計算式:890萬6000元(聲明上訴狀誤載為891萬6000元,已更正)+1207萬元(聲明上訴狀誤載為1207元 ,已更正)+869萬5000元+338萬5000元=3305萬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5萬4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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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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