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盈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7,22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勞訴字第2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盈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7,22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