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銘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惠慈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惠慈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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