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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給付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何世全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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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惠慈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職災補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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