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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宗諭

  • 當事人
    朱邦永鑫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0號債 權 人 朱邦 債 務 人 永鑫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玖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0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8年3月10日      │468,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138       │ ├──┼────────────┼───────────┼───────────┼───────────┤ │002 │108年3月14日      │485,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136       │ ├──┼────────────┼───────────┼───────────┼───────────┤ │003 │108年3月15日      │350,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4254       │ ├──┼────────────┼───────────┼───────────┼───────────┤ │004 │108年3月26日      │320,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4263       │ ├──┼────────────┼───────────┼───────────┼───────────┤ │005 │108年3月27日      │523,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142       │ ├──┼────────────┼───────────┼───────────┼───────────┤ │006 │108年3月29日      │400,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8988       │ ├──┼────────────┼───────────┼───────────┼───────────┤ │007 │108年3月29日      │350,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4255       │ ├──┼────────────┼───────────┼───────────┼───────────┤ │008 │108年3月31日      │500,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141       │ ├──┼────────────┼───────────┼───────────┼───────────┤ │009 │108年4月2日       │483,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8984       │ ├──┼────────────┼───────────┼───────────┼───────────┤ │010 │108年4月10日      │586,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150       │ ├──┼────────────┼───────────┼───────────┼───────────┤ │011 │108年4月15日      │172,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4264       │ ├──┼────────────┼───────────┼───────────┼───────────┤ │012 │108年4月19日      │340,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207       │ ├──┼────────────┼───────────┼───────────┼───────────┤ │013 │108年4月27日      │212,2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8999       │ ├──┼────────────┼───────────┼───────────┼───────────┤ │014 │108年4月30日      │400,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8976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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