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0號債 權 人 朱邦 債 務 人 永鑫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玖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0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8年3月10日 │468,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138 │ ├──┼────────────┼───────────┼───────────┼───────────┤ │002 │108年3月14日 │485,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136 │ ├──┼────────────┼───────────┼───────────┼───────────┤ │003 │108年3月15日 │350,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4254 │ ├──┼────────────┼───────────┼───────────┼───────────┤ │004 │108年3月26日 │320,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4263 │ ├──┼────────────┼───────────┼───────────┼───────────┤ │005 │108年3月27日 │523,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142 │ ├──┼────────────┼───────────┼───────────┼───────────┤ │006 │108年3月29日 │400,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8988 │ ├──┼────────────┼───────────┼───────────┼───────────┤ │007 │108年3月29日 │350,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4255 │ ├──┼────────────┼───────────┼───────────┼───────────┤ │008 │108年3月31日 │500,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141 │ ├──┼────────────┼───────────┼───────────┼───────────┤ │009 │108年4月2日 │483,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8984 │ ├──┼────────────┼───────────┼───────────┼───────────┤ │010 │108年4月10日 │586,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150 │ ├──┼────────────┼───────────┼───────────┼───────────┤ │011 │108年4月15日 │172,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4264 │ ├──┼────────────┼───────────┼───────────┼───────────┤ │012 │108年4月19日 │340,000元 │108年5月21日 │XA0104207 │ ├──┼────────────┼───────────┼───────────┼───────────┤ │013 │108年4月27日 │212,2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8999 │ ├──┼────────────┼───────────┼───────────┼───────────┤ │014 │108年4月30日 │400,000元 │108年5月21日 │AA1448976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