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2號
- 債權人
- 許芯維即龍聖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川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求而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息)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2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川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求而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息)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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