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2號債 權 人 許芯維即龍聖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川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 求而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