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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8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福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建全即貿升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債務人是否為「盧建全即貿升企業社」,請查明更正,並提出貿升企業社之商號登記資料。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工程契約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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