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5號債 權 人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啓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張啓晃」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請求連帶依據為何? ㈢提出胡德志為債權人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簽立民國107年9月5日協議書代理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