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5號
- 債權人
-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月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啓晃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啓晃」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請求連帶依據為何?
㈢提出胡德志為債權人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簽立民國107年9月5日協議書代理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