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4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499號
- 債權人
- 曾青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新網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支票號碼MN9459748、MN9459724、MN9459729三張支票背面影本以查明背書有無連續(因三張支票受款人為勝憲工程有限公司,非債權人)。
㈢提出本件四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祥新網路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