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5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62號
- 債權人
- 夏傑即新巧鋼鋁工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DINH XUAN HIEU丁春孝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之規定,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包含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均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