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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0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20號

債權人
余春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滙智資產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應提出得對債務人滙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請求本件支付命令之釋明資料(因依狀附資產總額憑證及協議書所示,開立資產總額證明書之立證明人及立協議書人僅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㈡又應提出得對債務人滙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滙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若有更正事項,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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