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 債權人
-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仕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漢楨即長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賴漢楨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並陳報其實際住居所為何?暨釋明對賴漢楨之請求依據。
㈢補正債務人長宏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債務人長宏工程行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