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債 權 人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漢楨即長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賴漢楨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並陳報其實際住居所為何?暨釋明對賴漢楨 之請求依據。 ㈢補正債務人長宏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債務人長宏工程行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