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 原告彭木爐、聲請對於相對人華星通運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379號聲 請 人 彭木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華星通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二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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