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5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76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趙武順之
- 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趙武順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趙武順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79號、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2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趙武順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搜索遺產,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現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818號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中,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400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79號、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2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818號民事執行處函文、中華郵政函文(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79號、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2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趙武順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搜索遺產,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已依法進行公示催告債權人之程序(本院105年度司家催88號)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簡易程度。執此,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2,4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