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9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94號

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襄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案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110元,亟待一併聲請執行,爰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襄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107年中簡更一字第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9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法院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1,110元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費用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數額,即無庸再另行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必要。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9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