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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2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裕仁王怡菁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21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世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坤錫、陳俊如及許碧紅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應各給付被上訴人李坤錫新臺幣(下同)23,923元、陳俊如310,291元、許碧紅21,013元,共計355,227元,表示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55,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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