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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裕仁蔡美華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4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 月25日108 年度聲字第24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2 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0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應自108 年9 月20日發生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佐,則抗告人之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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