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朱襄陽
- 相對人
-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係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而言,故必在強制執行繫屬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聲請人雖以對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92 號判決提起再審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未陳明強制執行案號,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2日函知聲請人陳報強制執行案號,於108 年1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證,且兩造間並無任何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亦有本院民事庭案件查詢清單可佐。則兩造間既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參照前述說明,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顯屬無據,則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