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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學德賴秀雯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請人
朱襄陽
相對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係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而言,故必在強制執行繫屬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聲請人雖以對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92 號判決提起再審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未陳明強制執行案號,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2日函知聲請人陳報強制執行案號,於108 年1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證,且兩造間並無任何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亦有本院民事庭案件查詢清單可佐。則兩造間既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參照前述說明,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顯屬無據,則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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