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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清洲楊忠城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再審相對人 劉惠娟法官

再審相對人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卉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成之一零八年度聲再字第一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送達代收人「黃亭瑋」、「黃戴慶」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送達代收人「黃亭瑋」、「黃戴慶」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更正刪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