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4號
- 原告
- 劉昌旺
- 被告
- 劉永琛
劉建重
劉建琪
劉建耀
劉建登
劉建造
張樁松
張劉瓊如
徐櫻華
徐賓宏
徐賓成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0,662元(系爭土地之面積×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原告之權利範圍為計算,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16,282.83×1,037×1/8=2,110,662),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