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告
劉昌旺
被告
劉永琛

      劉建重

      劉建琪

      劉建耀

      劉建登

      劉建造

      張樁松

      張劉瓊如

      徐櫻華

      徐賓宏

      徐賓成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0,662元(系爭土地之面積×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原告之權利範圍為計算,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16,282.83×1,037×1/8=2,110,662),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