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吳昀儒
- 當事人金易泰有限公司、佑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金易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炳豐 被 告 佑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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