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劉育綾
- 當事人林燕華、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林燕華 王耀誼 王麒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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