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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劉育綾

  • 當事人
    林燕華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林燕華 王耀誼 王麒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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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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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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