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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6號

原告
楊蔡素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添進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98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3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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