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禾茂企業行即王秀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興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王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請求被告聖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42,850元及其法定利息,備位請求被告全興營造有限公司 給付原告3,442,850元及其法定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擇最高者為核算基準,惟本係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請求的金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42,85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