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7號
- 原告
- 謝國正
- 原告
- 謝國仁
- 原告
- 謝育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淑吟律師
- 被告
- 鄭九垣
- 被告
- 沈福來
- 被告
- 芮國香
- 被告
- 樊麗娟
- 被告
- 雷達
- 兼前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雷小英
- 被告
- 廖娟秀
廖曼君
廖乾羽
林助信律師即雷小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3 頁第6 行關於「游蕭碧霜」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游蕭碧霜部分業經原告撤回起訴,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原告雖具狀表示前開判決當事人欄將被告林助信律師即雷小雯之遺產管理人列在被告廖乾羽之後,顯然錯誤云云。然被告林助信律師即雷小雯之遺產管理人與被告樊麗娟、雷達、雷小英共同繼承訴外人雷動先之塗銷抵押權義務,應塗銷雷動先之抵押權,業經本院於判決中敘明,主文記載亦無錯誤,當事人欄記載之先後順序,不影響判決之效力,並非顯然錯誤,此部分無庸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