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東霖
- 被上訴人
- 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