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
- 原告
- 林孜如
- 訴訟代理人
- 林群哲律師
- 被告
- 張珮鈺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閔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欣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19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19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