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汝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75,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75,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